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南宜佳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天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建祥、徐少荣、梁红强、杨青学、李建志、梁彦强、郝吉虎、林永福、翁爱福、余建军、刘贤其、沈玲、黄岳候、邢涛、李荣祥。
玻璃钢化粪池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钢化粪池(以下简称“化粪池”)的原材料、型号与构造、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纤维和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要原材料制作成型的玻璃钢化粪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47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62 纤维增强塑料吸水性试验方法
GB/T 257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耐水性试验方法
GB/T 3854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 3857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耐化学介质性能试验方法
GB/T 8237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GB/T 18369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GB/T 18370 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
GB/T 18371 连续玻璃纤维纱
GB/T 2123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原材料
3.1 基体树脂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其技术指标应符合GB/T8237的要求。
3.2 增强材料应采用无碱(或中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连续玻璃纤维纱或玻璃纤维无捻粗纱,玻璃纤维原丝不应采用石蜡型浸润剂,其技术指标应符合GB/T18369、GB/T18370和GB/T18371的要求。
3.3 辅助材料所用的胶衣树脂、引发剂、促进剂和颜料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 型号与构造
4.1 型号
4.1.1 化粪池代号、容积和直径对应见表1。
表1 化粪池代号、容积对应表
代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容积(m3) |
2 |
4 |
6 |
9 |
12 |
16 |
20 |
25 |
30 |
40 |
50 |
75 |
100 |
4.1.2 化粪池初始环刚度分别用Ⅰ型(初始环刚度大于等于5000N/m2)和Ⅱ型(初始环刚度大于等于
10000N/m2)表示。
4.1.3 型号表示如下:
示例:
容积为100m3、初始环刚度为Ⅱ型、直径为3100的玻璃钢化粪池型号表示为:BH-13-Ⅱ-3100- CJ/T××××。
4.2 构造
4.2.1 化粪池在长度方向可分两格或三格。各格容量应符合GB50015的要求。
4.2.2 化粪池构造应包括清掏孔、进水管接口、出水管接口。
4.2.3 化粪池结构不应采用金属类等非玻璃钢材料增强。
5 要求
5.1 外观
5.1.1 罐体外表面应有均匀胶衣层,表面光滑、无裂纹,不应有明显划痕,色泽应均匀,外表面缺陷允许修补,但修补后的颜色应保持一致。
5.1.2 罐体内表面应为富树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玻璃纤维裸露,无目测可见裂纹、划痕、疵点及白化分层等缺陷,在任取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4mm的气泡不应超过5个。
5.1.3 罐体清掏孔直径不应小于500mm,高度不应小于100mm,边缘应整齐,厚度应均匀、无分层,加工断面应加封树脂。
5.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尺寸偏差表
项目 |
偏差 |
长度 |
±100mm |
直径 |
±20mm |
高度 |
±20mm |
壁厚 |
±1mm,且罐体均匀分布取10个点,误差平均值为正偏差。 |
5.3 化粪池罐体理化性能
5.3.1 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表
罐体试件厚度 mm |
拉伸强度 MPa |
弯曲强度 MPa |
≥3.2~5.0 |
≥60 |
≥109 |
>5.0~6.5 |
≥83 |
≥127 |
>6.5~10.0 |
≥93 |
≥137 |
>10.0 |
≥108 |
≥147 |
注: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仅用于检验制品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质量,不作为设计依据。 |
5.3.2 巴氏硬度应大于等于34。
5.3.3 吸水率应小于等于1%。
5.3.4 耐酸性:在10%H2SO4溶液中常温浸泡100h,应无异状,强度保留85%以上。
5.3.5 耐碱性:在10%NaOH溶液中常温浸泡100h,应无异状,强度保留85%以上。
5.3.6 耐水性:在耐水试验30d后,应无异状,强度保留85%以上。
5.3.7 冲击强度:按6.10条试验后,表面应无裂纹、损伤。
5.3.8 渗漏试验:按6.11条试验后,应无渗漏现象且无明显变形。
5.3.9 初始环刚度:Ⅰ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5000N/m2,Ⅱ型初始环刚度应大于等于10000N/m2。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测。
6.2 尺寸偏差
长度用卷尺进行测量,壁厚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6.3 拉伸强度
拉伸强度按GB/T 1447进行测定。
6.4 弯曲强度
弯曲强度按GB/T 1449进行测定。
6.5 巴氏硬度
巴氏硬度按GB/T 3854进行测定。
6.6 吸水率
吸水率按GB/T 1462进行测定。
6.7 耐酸性
耐酸性按GB/T 3857进行测定。
6.8 耐碱性
耐碱性按GB/T 3857进行测定。
6.9 耐水性
耐水性按GB/T 2575进行测定。
6.10 冲击强度
在化粪池罐体的中央部位的上方(避开清掏孔),用一个质量2000g的钢球,从2m高度自由落下,在钢球冲击处,进行测定。
6.11 渗漏试验
化粪池宜以回填或其它方式固定,将进出口封闭后注满水,放置24h观察,无渗漏现象及无明显变形。
6.12 初始环刚度
初始环刚度按GB/T 21238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检验项目
每台化粪池出厂前,应进行5.1、5.2和5.3.8条项目检验。
7.1.2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各项均符合要求,判产品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项目,允许修补一次重新进行检验,修补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5章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原材料、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抽样
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7.4 判定
产品经检验后,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经检验合格应印有如下标志:
a)商标;
b)编号;
c)产品名称;
d)规格、型号;
e)进、出水管方向标志;
f)制造厂名;
g)联系电话;
h) 生产所依据的标准号。
8.2 包装
a)化粪池一般不包装;
b)化粪池出厂应有合格证、产品说明书。
8.3 运输和贮存
8.3.1 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平稳,在磨擦处应放置软质垫,并用绳子或铁丝扎紧,防止与车厢碰撞。超高应加红色标志,路面情况恶劣小心慢行,以防止颠簸损坏化粪池。
8.3.2 化粪池在搬运、安装时,钢丝绳不应直接与化粪池接触,不应捆缚清掏孔与进出水管等附件提吊,不应加载吊装。
8.3.3 化粪池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用支座固定,不应在地面滚动、拖拉和碰伤。
8.3.4 两台化粪池同时装运时应用软垫隔开,不应直接接触和碰撞。
8.3.5 化粪池贮存时应注意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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