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据了解,我省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其中,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其他级别的企业,按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收费。
《意见》明确,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分步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郑州、洛阳、许昌、漯河、南阳、信阳等市,2019年年底前出台具体试行方案;鼓励其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积极探索试行;2020年8月开始,在全省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